由有一定會計專業水平、經考核取得證書的會計師(如中國的注冊會計師、美國的執業會計師、英國的特許會計師、日本的公認會計士等)組成的、受當事人委托承辦有關審計、會計、咨詢、稅務等方面業務的組織.如深圳市齊創輝會計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并承辦注冊會計師業務的機構.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應當加入會計師事務所.在我國可分類為有限責公司,合伙制兩種形式,在國外還有有限責任合伙制(LLP).
在中國,政府發給會計師證書和會計師在社會上承辦會計業務的制度,創始于中華民國時期的1918年1928年,國民黨政府規定,經會計師類科高等考試或會計師檢核合格,取得會計師資格,領有政府機構發給的會計師證書的,可以充當會計師.會計師向省、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后,可以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于1951年10月24日頒發了《核定會計師管理規則》,規定經所在地市工商局或縣人民政府核準的會計師,得以會計師名義在當地市(縣)執行業務,或者聯合組成會計服務所執行業務,但執行業務時,應由會計師個人署名負責.后因對私營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完成,這種會計師制度逐漸失去作用,名存實亡.1980年,為了適應現代化建設和實行對外經濟開放政策的需要,財政部于12月23日頒發了《關于成立會計顧問處的暫行規定》.按照規定,會計顧問處即會計師事務所,是由注冊會計師組成的承辦審計、會計、咨詢、稅務等業務的獨立單位.成立時,應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審查批準,平時應受其監督.會計顧問處承辦下列業務:①檢查會計賬目,提出查帳報告書;②設計財務會計制度,指導制度的執行;③為有關財務會計問題的咨詢,提供建議和意見;④代辦申報所得稅、申請專利權、企業成立及變更的登記、債權債務的清理、企業的解散清算等事項;⑤參與擬訂公司章程、經濟合同、協議、契約及有關財務會計的各種文件等事項;⑥在發生經濟糾紛、經濟案件時,擔任代理人,參加調解、仲裁等工作;⑦擔任委托單位的常年會計顧問,辦理上列各項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