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金潤利得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項目質量控制程序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石家莊金潤利得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項目質量控制,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質量控制基本準則》及石家莊金潤利得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標準,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制定本程序的目標意在提高專業質量,增強生存能力和競爭能力。
第三條 本程序規范審計項目執行中的各有關部門及責任人的質量控制行為,明確有關部門及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章 質量控制部門及責任人的職責
第四條 審計項目質量控制的部門及責任人有:市場開發部、質量標準部、項目負責人、執行項目合伙人、質量標準合伙人、首席合伙人。
第五條 在項目質量控制中有關部門及責任人的職責:
市場開發部:初步調查審計項目的審計風險;編制項目承接的可行性報告;制作審計項目建議書;擬訂審計約定書。
質量標準部:在質量標準合伙人的領導下獨立開展工作,制定質量控制辦法及執業紀律;審核批準總體審計計劃和具體審計計劃;審核批準審計計劃的變更;解答項目執行中的有關審計問題;重大審計事項以質量標準部批復形式送達執行;審核審計調整事項和未調整事項;審核審計報告;將審核及批復意見及時提交質量標準合伙人審批,同時告知執行項目合伙人;編制質量控制報告;處理客戶投訴;考核項目負責人及簽字注冊會計師的工作,提出考核意見。
項目負責人:制定審計計劃;指導審計項目按計劃實施;整理審計工作底稿,編制審計報告;復核審計工作底稿;考核審計人員的工作業績,提交考核報告。
簽字注冊會計師:審核總體審計計劃及具體審計計劃;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審核并簽發審計報告,簽發報告的注冊會計師應為部門副經理以上人員。
執行項目合伙人:協調同被審計單位的關系;協調同其他中介機構的關系;安排審計小組人員,現場處理審計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問題;指導項目負責人制定審計計劃;指導和監督審計項目的實施;復核審計工作底稿, 審核并簽發中小項目報告及承擔除質量標準合伙人簽發的報告之外的終極審核。
質量標準合伙人:在首席合伙人的直接領導下指導質量標準部開展工作;審批質量標準部提交的的有關質量問題的審核報告和批復意見;在如下項目審核上簽署報告:(1)股份制改組項目;(2)上市公司項目;(3)國有大中性企業項目;(4)金融機構項目。
首席合伙人:審核批準項目承接的可行性報告,對涉及質量的重大事項召集合伙人會議或專家委員會會議,商討有關辦法;考核質量標準合伙人及執行項目合伙人的工作業績;對特別重要的審計項目簽署報告。
第六條 各質量控制部門及質量控制人員,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開展工作,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負責,對各自的職責不得轉交給下級人員。
第三章 審計計劃階段
第七條 項目承接及審計計劃階段的質量控制。 市場開發部在獲取市場信息后,應委派適當的人員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初步調查,初步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審計風險,并就所了解到的情況編制承接項目的可行性報告,將承接項目的可行性報告提交給質量標準部,由質量標準部提出專業意見,交質量標準合伙人及合伙人會議審批。
第八條 質量標準合伙人及合伙人會議批準承接項目后,由市場部負責將所承接的項目轉交執行項目合伙人,由執行項目合伙人安排審計小組組成人員,指定項目負責人。
第九條 審計小組項目負責人應委派適當的審計人員,收集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根據了解到的實際情況,在執行項目合伙人的指導下,編制總體審計計劃,編制總體審計計劃是審計項目負責人的責任,不得委派下屬人員代為編制。
第十條 審計計劃編制完成后,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將審計總體計劃及制定計劃的主要依據報質量標準部審批,質量標準部根據審核結果,作出批準或提出意見的意思表示,對質量標準部提出修改意見的總體審計計劃,項目負責人應及時修改并將修改后的計劃報質量標準部批準。
第十一條 隨著審計工作的進行和審計證據的積累,原有審計計劃需要修改的,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將修改意見及依據報質量標準部審批,未經批準的審計計劃不得實施。
第四章 審計實施階段
第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根據批準的總體審計計劃,實施審計,對審計中的重大會計及審計問題、審計人員之間存在的專業分歧或其他需要處理的問題,應及時報告質量標準部,由質量標準部備案或處理。報告應采用書面或電子數據形式,質量標準的處理意見,應歸入該審計項目的工作底稿 。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會同執行項目合伙人制定具體審計計劃,該具體審計計劃應根據×××事務所的審計工作底稿編制指南制定,不得減少指南中規定的必須執行的基本審計程序。
第十四條 若根據指南的規定,無法執行常規的審計程序而擬執行替代審計程序,項目負責人應將擬執行替代審計程序報質量標準部備案,質量標準部若認為該程序不恰當,有權提出修改意見,項目負責人應根據質量標準部的意見修改替代性審計程序。
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將審計執行過程中的各種情況,及時向執行項目合伙人匯報,以便執行項目合伙人與客戶的溝通。
第十六條 出現客戶投訴,質量標準部將調查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報首席合伙人批準或執行。
第四章 審計報告階段
第十七條 審計測試程序執行完成后,項目負責人應及時整理審計工作底稿,匯總調整和非調整事項及其他重大事項,將匯總結果及時向質量標準部匯報。
第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和簽字注冊會計師應及時復核審計工作底稿,編制復核底稿的意見,并及時傳遞給執行具體審計測試程序的審計人員,執行具體審計測試程序的審計人員根據復核意見,追加審計程序,修改、完善審計工作底稿。項目負責人和簽字注冊會計師及執行具體審計測試程序的審計人員追加審計程序均應在現場完成。
第十九條 質量標準部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實施質量跟蹤職能,抽查審計工作底稿,并檢查審計計劃完成情況。
第二十條 質量標準部根據檢查結果及審計計劃、審計實施階段的質量控制資料,編制質量控制報告,會同審計報告,提交質量控制合伙人,質量控制合伙人根據需要提交首席合伙人或合伙人會議。
第二十一條 首席合伙人依據質量控制報告,對特別重要的審計項目決定簽發何種類型的審計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程序由質量標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程序自2010年2月18日試行。
石家莊金潤利得會計師事務所
質 量 控 制 準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石家莊金潤利得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質量 控制基本準則》,制訂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是石家莊金潤利得會計師事務所為了確保審計質量符合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而采取的控制政策與程序。
第三條 本準則是石家莊金潤利得會計師事務所質量保障的總綱,在開展審計業務工作中應遵照執行。
第二章 全面質量控制
第四條 石家莊金潤利得會計師事務所制訂和運用包括職業道德守則、專業勝任能力、工作委派、業務承接、督導與監控在內的質量控制政策。
第五條 作為全面質量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石家莊金潤利得會計師事務所執行以下職業道德守則:
(一)注冊會計師應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持形式上和實質上的獨立;
(二)注冊會計師不得兼任或兼營與其執行的審計或其他鑒證業務不相容的其他業務或職務;
(三)注冊會計師若與委托人存在經濟利益、近親屬等利害關系,應申請回避;
(四)注冊會計師應以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的職業品質和職業形象維護×××集團的聲譽,避免出現與公認之文明行為相悖的職業禁忌。
(五)注冊會計師不得泄露執業中知悉的委托單位之商業機密;
(六)注冊會計師應清正廉明,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執業中所掌握的委托單位的資料和情況,謀取私利;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委托單位饋贈和不當利益,也不得向委托單位提出超越工作正常需要之外的個人要求;
(七)不能在審計期間購買被審計單位證券等。
(八)注冊會計師有關委托單位歷史背景、發展現狀等事項的調查,報表及帳戶、交易層次的判斷和意見的表述,不應被個人好惡或成見、偏見左右,亦不能受委托單位及第三者的意見左右,應始終基于正直、客觀的立場;
(九)注冊會計師應以公眾利益為最高責任,不斷提升服務公眾的道德意識和責任意識,時刻保持審慎、穩健的心態,不得肇致虛假陳述、重大遺漏、嚴重誤導之過失和欺詐;
(十)注冊會計師不得承擔自身專業勝任能力不及的業務,不得詆毀同行;
第六條 由質量標準部負責提供指導,并解答有關正直、客觀、獨立和保密等方面的問題。
第七條 由質量標準部通知各層次員工,使其知曉和理解有關獨立性的方針和程序,并監督員工對有關獨立性的方針和程序的遵守情況。
第八條 作為全面質量控制重要組成部分的專業勝任能力,石家莊金潤利得會計師事務所確保專業人員達到并保持履行其職責所需要的專業勝任能力,并采用如下人員質量控制政策:
(一)招聘控制程序
1.石家莊金潤利得會計師事務所面向社會招聘具有良好的基礎教育背景和自愿投身CPA事業的專業人士;
2.按照發展需要計劃,堅持按預定方案聘用合格的人員。制定招聘數量目標,規定招聘工作的組織和權責分工方法,并監督招聘方案的效果。
3.應聘人員應具備濃厚的職業興趣、相當的工作技能和經驗、端正的工作態度和價值觀。
4.通過契約方式規范和約束員工的行為,確保每名員工恪守職業紀律。
(二)專業發展程序
1.石家莊金潤利得會計師事務所按年度制訂后續教育計劃,并傳達至全體專業人員。
2.培養管理者分為六個級次,即助理審計員、審計員、助理審計師、審計師、部門副經理、 部門經理。
3.提供準則及本所審計技術與程序方面的最新發展資料,鼓勵個人實施自我發展活動。
4.制訂和實施審計人員所需的特殊行業和領域專門知識的培訓計劃,鼓勵員工采取出版專業論著或個人實務研究的方式提升專業水平。
(三)晉升控制程序
1.確定事務所內各層次人員的職責,以及提升到每一層次的必要條件。
2.石家莊金潤利得會計師事務所根據職業操守、工作技能、實踐經驗、繼續教育等評價、考核員工工作業績,作出晉升決策,并將員工的進步告訴本人。
3.部門經理以上的管理者至少是具備5年以上會計、審計工作經驗的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審計、經濟法、稅法、金融、證券及其他相關學科方面具有比較深厚的理論功底,同時具備較強的分析、判斷、處理問題的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
4.審計師應至少是具備3年以上會計、審計工作經驗的注冊會計師,具有足夠的指導、幫助、監督、檢查助理人員工作的能力,同時具有熟練掌握審計項目所需的專業技能和接受新知識的能力。
第九條 石家莊金潤利得會計師事務所實行層網狀職責分工,既有傳統管理模式中自上而下的命令執行系統,又有各級管理人員與屬下之間相互穿插的信息交流系統,以便使關鍵的人擔任關鍵的職務、適當的人執行適當的業務,從而確保質量控制的工作委派環節自如、有效。
第十條 本集團實行業務承接、督導與監控的鏈條式質量保障機制。具體內容詳見《石家莊金潤利得會計師事務所專業標準第6號──業務承接、督導與監控》。
第三章 審計項目的質量控制
第十一條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將全面質量控制程序運用于審計項目的責任歸屬簽字注冊會計師。
第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必須在充分調查與評價客戶背景與內部控制的基礎上撰擬審計方案(總體審計計劃)和厘定審計作業計劃(具體審計計劃),經質量標準部審批后,方能付諸實施。審計方案中必須載入重要性與風險的評估。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必須編制“約定項目費用、時間預算控制表”(見附件),以使對項目的進度和審計小組成員的業績進行適時而客觀的評價,以達到提高工效,降低風險的目的。
第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應對助理人員進行審計執行期間的在崗培訓,并且必須通過指導使助理人員明確以下責任:
(一)工作責任;
(二)擬實施的具體審計程序的審計目標;
(三)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性質與審計風險;
(四)需要特別關注的審計領域和重大會計審計問題;
(五)其他可能影響審計程序的事項。
第十五條 外勤負責人發現重大疑難問題必須及時向質量標準部請示報告,不準擅自處置重大問題。
第十六條 審計報告的三級復核制包括項目經理的詳細復核、簽字注冊會計師(部門經理)的一般審核和主任會計師(終審注冊會計師)的重點審核,此為審計質量控制最具實質意義的關鍵環節。具體內容詳見《石家莊金潤利得會計師事務所專業標準第2號──逐級復核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審計項目的開展應按審計計劃進行,對于審計過程中出現重大會計、審計問題而對審計計劃的修改,必須及時上報質量標準部。
第十八條 對于審計項目組成員之間發生的專業判斷分歧,應向本集團質量標準部咨詢。必要時,向本集團之外適當機構或人員咨詢。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準則由質量標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準則于2010年2月18日實行。
石家莊金潤利得會計師事務所
逐級復核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工作要求,提高工作效率與執業質量,特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逐級復核,是指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報告至少三級復核,包括項目負責人的詳細復核,簽字注冊會計師(部門經理)的一般復核和主任會計師的重點審核。
第三條 本細則作為審計質量控制的核心環節,強調每一位審核者必須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滯后審核和流于形式的審核均屬失職。
第二章 項目負責人的詳細審核
第四條 項目負責人的審核是逐級復核的基礎,應對審核過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包括所附審計證據)從組成要素到內容實行全面徹底審核。
第五條 對工作底稿組成要素的審核主要包括:
。ㄒ唬┍粚徍藛挝幻Q;
。ǘ⿲徲嬳椖棵Q;
。ㄈ⿲徲嬳椖繒r點或期間;
。ㄋ模⿲徍诉^程記錄;
。ㄎ澹⿲徲嫎俗R及其說明;
。⿲徲嫿Y論;
。ㄆ撸┧饕柤绊摯;
。ò耍┚幹普咝彰熬幹迫掌;
。ň牛┍粚徲媶挝、其他第三者提供或代為編制的資料;
。ㄊ┕ぷ鞯赘逯衅渌涗浭马;
。ㄊ唬⿲徲媹蟾娴赘甯袷。
第六條 對工作底稿內容的全面審核主要包括:
。ㄒ唬┐嬖谂c發生 各項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在特定日期均存在,所有收入和費用交易在特定期間均已發生;
。ǘ┩暾浴 ≡谪攧請蟊碇袘惺镜慕灰缀晚椖烤蚜腥;
。ㄈ嗬土x務 在特定日期,各項資產均屬于公司的權利,各項負債均是公司的義務;
。ㄋ模┕纼r與分攤 各項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和費用等要素均按適當的金額列示于財務報表;
(五)表達與披露 財務報表上的特定組成要素已適當地加以分類、說明和披露。
第七條 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能否信賴,審計風險是否屬于可接受水平。
第八條 在審計中是否進行了分析性復核,專業判斷是否正確。
第九條 審計策略是否按計劃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是否按要求執行,如未執行是否有充分理由,審計過程需提供的佐證資料是否已收集齊全。
第十條 在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范圍及評價審計結果時,是否合理運用了重要性原則。
第十一條 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存在的錯誤及舞弊跡象、,是否實施了追加審計程序。
第十二條 符合性測試及實質性測試的結論是否支持審計意見。
第十三條 期初余額、期后事項及或有事項的審計程序是否已執行完畢。
第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的全面審核應逐頁、逐條審核,并將復核記錄清晰地記錄于工作底稿中。
第三章 簽字注冊會計師的一般復核
第十五條 簽字注冊會計師(部門經理)的復核為一般復核,即對項目負責人審核層次的再監控,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ㄒ唬⿵筒閷徲嫻ぷ鬟^程及其結果是否清晰地表明軌跡,是否缺少審計業務約定書、審計計劃和審計總結,項目經理是否已按要求進行了復核;
。ǘ⿵筒閷徲嫵绦虻膱绦惺欠褚呀泴崿F了預定的審計目標;
。ㄈ⿵筒橹攸c審計項目的審計證據是否充分、恰當;
。ㄋ模⿵筒閷徲嫏z查范圍是否充分,有無遺漏;
。ㄎ澹⿵筒閷徲嬚{查事項和未調整審計差異的處理是否恰當;
。z查審定的會計報表本身及報表之間,會計報表與工作底稿之間,會計報表與報表附注之間各項數字的勾稽關系是否正確;
。ㄆ撸z查審計人員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的處理是否恰當,并估計這些問題對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的影響;
。ò耍⿵筒闀媹蟊淼慕Y構指標是否合理可信;
。ň牛⿵筒樾纬傻膶徲嫿Y論是否與審計工作結果一致,是否支持審計意見;
(十)復查是否已就審計結論與委托單位交換過意見,對調整事項的意見是否一致,未調整事項的處理是否符合對重要事項進行會計披露的要求;
(十一)復查重要的或易存在問題的報表項目,是否還存在未被發現的重大問題。
(十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是否已轉至質量標準部。
第四章 主任會計師的重點復核
第十六條 主任會計師(主審)的重點復核是對審計過程的終極復核,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ㄒ唬⿲徲嬁傦L險能否接受,是否有誤導、虛假陳述及重大遺漏;
。ǘ⿲徲嬆康氖欠褚呀涍_到;
。ㄈ┲匾獙徲嫵绦虻闹贫ㄅc實施是否恰當;
。ㄋ模┲匾獙徲嬵I域的測試是否充分;
。ㄎ澹┲匾獙徲嬜C據是否充分、恰當,是否缺少重要審計證據;
。┲匾{整事項和未調整審計差異事項的處理;
。ㄆ撸⿵筒橹邪l現問題的處理是否恰當;
。ò耍┛傮w復核會計報告有無明顯不合理之處;
。ň牛┛傮w結論和采用的報告類型是否恰當,審計報告的表述是否規范。
第十七條 分析判斷被審計單位是否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第十八條 特別關注已審會計報表與被審計單位披露的相關資料的一致性。
第五章 復核的具體要求
第十九條 各層次審核應將存在的問題和疑點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中,并簽署意見。
第二十條 督促審計底稿編制人修改、完善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條 如果在審核中發現審計過程有重大遺漏,應實施補充審計;如發現有審計差異處理不當或不符合要求的,應要求下一級人員進行修正,直到達到要求為止。
第二十二條 各層次審核應填制“三級復核及批準聲明書”、“審計報告流轉控制表”(見附件1、2)。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質量標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從2010年2月18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