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保管發票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二)如何掛失發票
納稅人丟失空白發票的,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領取《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并登報聲明作廢。
(三)如何繳銷發票
1.繳銷的條件,納稅人發生下列情況需繳銷發票:
(1)發票損毀;
(2)發票換版;
(3)停止使用發票;
(4)變更稅務登記(涉及領購發票種類發生變化的);
(5)注銷稅務登記。
2.繳銷的程序
(1)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稅服務廳領取《發票繳銷報告表》并如實填報;
(2)將需繳銷的發票和《發票繳銷報告表》交發票發售人員;
(3)經審核無誤的,在《發票繳銷報告表》上簽字,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