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石家莊市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非涉稅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石財綜〔2011〕12 號
各縣(市)區財政局(非稅收入管理局)、國稅局、地稅局: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財政票據管理制度,規范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范圍,加強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財務管理,結合石家莊實際,制定《石家莊市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非涉稅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石家莊市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非涉稅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和管理,加強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財務監督,結合石家莊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非涉稅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以下簡稱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國家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或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社會組織同企業發生的不屬于企業經營活動、不構成企業經營收入的資金往來結算業務時,由企業開具的資金收入憑證。
第三條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四條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印制、購領、核發、使用、保管、核銷、稽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主管部門,財政、國稅和地稅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和管理權限負責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印制、核發、保管、核銷、稽查等工作。
第六條 財政、國稅和地稅等部門,定期召開工作協調會議,及時溝通信息。
第二章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內容和適用范圍
第七條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基本內容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ūO)制章、付款單位、開票日期、收款項目、數量、金額、收款單位、收款人及聯次。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設置為三聯,包括存根聯、收據聯和記帳聯,各聯次以不同顏色加以區分。
第八條 國家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或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社會組織按有關規定,向企業撥付的各種補貼、補助、補償、獎勵、返還等有特定用途的專項資金時,企業應開具資金往來結算憑證。
第九條 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之間,在經濟活動結束后,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非涉稅款項,也可以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第十條 下列行為,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一)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經濟活動中發生的購銷商品及提供或接受其他經營活動,應當依法使用稅務發票,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二)私立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服務收入、私立培訓學校取得學費收入,使用稅務發票,均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三)財政、稅務部門認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印制、領用和核發
第十一條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由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并套印“河北省財政廳票據監制章”。
第十二條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由獨立核算、會計制度健全并取得稅務部門《稅務登記證》或取得民政部門《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的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向同級財政部門購領。
第十三條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實行憑購領證、分次限量、驗舊購新的購領制度。
第十四條 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首次購領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時,應提供《財政票據購領證》并說明購票用途。
財政票據監管機構依照本辦法,對符合資金往來結算票據適用范圍的,予以核準;不符合資金往來結算票據適用范圍的,不予核準,并向購領單位說明原因。
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未取得《財政票據購領證》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先辦理《財政票據購領證》。
第十五條 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再次購領資金往來結算票時,應當出示《財政票據購領證》,并提交前次購領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使用情況及存根,經同級財政票據監管機構審驗無誤后,方可繼續購領。
第十六條 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購領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實行限量發放,每次購領數量一般不超過本單位一個月的需要量。
第十七條 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購領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時,應按照省級(含)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向財政票據監管機構支付財政票據工本費。
第四章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使用與保管
第十八條 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財政票據監管機構核準的使用范圍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不得超范圍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按規定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付款方有權拒付款項,財務部門不得入賬。
第十九條 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票據號段順序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填寫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時做到字跡清楚,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填寫錯誤的,應當另行填寫。因填寫錯誤等原因作廢的票據,應當加蓋作廢戳記或者注明“作廢”字樣,并完整保存全部聯次,不得私自銷毀。
第二十條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領用單位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銷毀、涂改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不得將資金往來結算票據與其他財政票據、稅務發票互相串用。
第二十一條 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建立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管理制度,設置管理臺賬,由專人負責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購領、使用、登記與保管,并按規定向同級財政票據監管機構報送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購領、使用、結存情況。
第二十二條 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購領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時,應當檢查是否有缺頁、號碼錯誤、毀損等情況,一經發現應當及時交回財政票據監管機構處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遺失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應及時將遺失原因等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原核發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財政票據監管機構備案,并在石家莊日報聲明作廢。
第二十四條 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已開具的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存根,票據存根保存期限一般為五年。
第二十五條 對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廢銷毀的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由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登記造冊,報經同級財政票據監管機構核準后,由同級財政票據監管機構組織銷毀。
第二十六條 撤銷、改組、合并的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辦理《財政票據購領證》的變更或注銷手續時,應對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已使用的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存根及尚未使用的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登記造冊,并交送同級財政票據監管機構統一銷毀。
第二十七條原“河北省收款收據”自“石家莊市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啟用之日起予以作廢。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國稅、地稅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分工,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購領、使用、保管等情況進行年度稽查和專項檢查。
第二十九條 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國稅、地稅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購領、使用、管理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財政部門應當責令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核發該單位的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同時,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國稅、地稅部門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有效期自2011年5月1日始至2016年4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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